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