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