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