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