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