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