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