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毒液。 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残渣不得弃置入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