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