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调查处理;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较大及以下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