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