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