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四十三条 港口、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适合当地水文条件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