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三十九条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