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三十条 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