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二十九条 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及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