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