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选择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