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