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