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