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