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