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