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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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