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六章 防汛经费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防汛经费 第三十八条 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