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三条 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