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