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