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