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六条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