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