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