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