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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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