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