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