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