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