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