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