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