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