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