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