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