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