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