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寄交船舶的邮件,投递到船舶隶属单位的收发室。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寄交船舶的邮件,投递到船舶隶属单位的收发室。 (二) 用户领取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