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 目录